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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存续期被查封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2021-05-17 返回列表
        在当前农商行的信贷业务中,经常会遇到已被本行债权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的情况。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查封不会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造成实质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和成本,最终影响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一、典型案例
 
        XX支行2019年7月10日发放孟XX贷款52万元,2020年7月6日到期;2019年7月12日发放孟XX贷款58万元,2020年7月6日到期,借款用途:购光伏材料,担保方式抵押,截至2021年3月1日贷款余额102.55万元,欠息5.48万元,五级分类形态可疑。XX支行于2018年7月7日向借款人授信110万元,该笔贷款抵押物已于2018年12月17日被查封,查封期间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对借款人二次发放贷款110万元未核实抵押物状态,抵押物被查封后未及时向相关执法机关主张抵押权。
 
        二、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带来的风险分析
 
        (一)抵押物被查封后二次发放贷款存在法律风险。抵押物已确定并办理登记,但在贷款发放前或某一笔贷款发放前抵押物遭遇查封。若农商行事实上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继续发放贷款,则新发放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将不受法律保护,贷款将发生失去抵押权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若法院没有将查封、扣押事实通知抵押权人且抵押权人不知道查封、扣押的事实仍继续发放贷款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但从实践看,抵押物被查封后,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无形中增加了抵押权实现的时间和成本,抵押贷款代偿能力下降。目前抵押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在执行中还不够到位,抵押权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增加了农商行在贷款逐笔发放中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客户经理法律意识淡薄,贷前未尽职调查存在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贷款流程中关键环节的疏漏和失察,是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重要内因。根据《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押品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每笔贷款发放前都应查询抵押物的状态,如果客户经理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思想麻痹大意,在贷款发放前未对抵押财产的现状进行查实,可能产生新发放贷款不受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同时客户经理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存在承担过失责任的风险。
 
        (三)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存在道德风险和资金损失风险。一是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忽视了对押品的跟踪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抵押物被查封的情况,致使在抵押物被查封后没有及时停止用信,造成极大风险。二是首次贷后检查即发现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抵押人账户,季度贷后检查表中检查意见均为部分资金最终转入抵押人账户,未进一步追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客户经理发现风险因素后未立即采取措施对贷款进行风险管理,导致贷款出现逾期而农商行无法对抵押物进行追索,形成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
 
        三、防范抵押物被查封的几点建议
 
        结合当前的信贷实践和司法实践,针对最高额抵押物存续期被查封的风险,从债权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角度,可采取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密切关注抵押物状况,及时防范抵押物风险。为避免抵押物查封后的债权“悬空”,客户经理要高度关注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借款人的涉诉情况和抵押物变化情况,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每发放一笔贷款前,应重新核实抵押物状态,对抵押物的数量、抵押物登记情况,尤其是司法机关查封状况进行落实,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不得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业务。
 
        (二)加强贷款规范管理,有效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各级信贷人员要转变观念,摒弃“抵押物崇拜”思想,不要盲目认为办理了抵押担保,就能保障债权顺利实现。要加强贷款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对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和账户资金的流向严格监控,及时、全面掌握抵押人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隐性负债情况,加大其抵押物信息的检查频率,及时发现抵押物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对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和转借他人的信贷资金,要及时提前收回或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三)及时主张自身权益,争取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他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农商行应及时向执法机关主张权利。首先,要核实查封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发现查封不符合有关规定,农商行应及时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农商行应及时行使抵押权,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置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再次,与借款人协商,解释停止发放贷款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并要求客户追加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收回贷款规避风险。
 
        (四)加强客户经理培训,提高合规经营意识。相关业务部门要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对涉及的法律风险及信贷制度进行归纳,并举一反三对相关贷款品种进行风险识别培训。逐步提高信贷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强化信贷制度执行力,提示信贷人员在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期限内,发放循环用信、收回再贷或是借新还旧贷款时要密切关注抵、质押物权属问题及担保能力的变化。
 
    (邹城农商行 谢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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