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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银行业维权公约
2019-06-24 返回列表
  第一条为维护济宁市银行业合法权益,有效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经营环境的改善,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济宁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经济宁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维权范围为济宁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金融债权、经营权、物权和知识产权、名誉权及其他权益。
 
  第三条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维权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通过专题协调会、通报会、协会刊物或网站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实现维权信息共享。
 
  第五条建立会员单位联合维权工作制度,统一协调联合制裁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公约和相关法规,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制裁措施。
 
  第六条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联合调研,探讨制止损害和维护银行业权益的思路和方法。
 
  第七条利用各种可能的渠道,向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反映银行业权益被损害的情况,争取政府等有关部门对银行业维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接受政府部门对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调。
 
  第八条对涉及地方立法、执法等方面的维权事项,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银行业共同要求,通过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形式,或直接向人大、政协的专门工作机构反映,促使问题在立法层面上的解决。
 
  第九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为银行业的维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涉及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在正式对外沟通发布之前,应最大限度地达成一致,协调配合,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条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调查落实,集体认定,统一行动,联合制裁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1、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2、警示通知:根据集体认定情况,协会秘书处可授权会员单位以协会的名义,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3、联合制裁:对既不接受告诫,又不履行相关义务继续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联合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联合制裁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4、公开曝光或投诉: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也可向政府或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或投诉。
 
  5、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维权。
 
  第十二条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约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约定义务的会员单位,应按照《济宁市银行业自律公约》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协会秘书处有权向银监分局报告,并建议对其实施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本公约的实施,原则上遵从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涉及全国性的维权行动中,请求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统一协调和支持。
 
  第十五条济宁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济宁市银行业维权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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