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济宁市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今天是
济宁市银行业协会官网
~Investigation~
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 您的位置:主页 > 调查研究 > 理论新探 >
浅析公司律师在不良贷款清收的作用
2021-04-08 返回列表
        受前几年外部经济大环境持续下行、行业结构调整、担保圈风险传导等因素持续影响,造成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贷款。通过自主清收或简单的交由法院进行处理,显然并不能满足不良贷款清收现实需要。笔者立足于本岗位就清收实践情况,浅析公司律师在不良贷款清收中的作用。
 
        一、公司律师制度的沿革历史
 
        公司律师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笔者曾在法院开庭以及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多次被询问到公司律师制度的问题。那什么是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受雇佣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相关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公司律师制度最早出现在人民视野是在1994年8月,司法部首次提出了探索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设想。2002年12月,司法部出台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对公司律师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开展试点工作。但是相较于社会专职律师,公司律师显然并不为大众所了解,而且公司律师制度也并没有长足发展起来。而与之相反,门槛相对较低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及资格考试却蓬勃发展起来了(2014年国务院已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专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公司律师再次进入公众的视点。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2016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强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2016年11月16日,银监会为提升银行业法治建设,提升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出台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此开始全国试行推广,而笔者有幸与全省农商银行法律同仁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组织下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于2018年7月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而公司律师法制化、制度化则是在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二、公司律师在不良贷款清收的作用
 
        笔者所在岗位为农商银行专业清收部门——资产经营中心,要想实现不良贷款的最优化、专业化、常态化处置,显然常规清收手段并不能满足清收实践复杂案件的需要。作为清收一线的公司律师,应当要做好诉讼清收的准备工作。
 
        (一)公司律师要做到了解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就资产经营中心管理的贷款而言,虽然都是不良,但金额有大有小,担保方式有保证、有抵押、有质押,清收亦有轻慢缓急、难易程度的不同。因此,清收处置方式也需要“因贷制宜”。所谓“得其法事半功倍,失其法事倍功半”,便是此理。在不良贷款诉讼之前,应与专职清收人员进行沟通,并全面认真的查阅不良贷款诉讼材料,做好笔记,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查看债务人主体情况,催收情况,以此来推断当事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以及抵质押物的状况等事项,同时也为诉讼时效的维护及后续传票的送达打好了基础。尤其是在清收人员难以自主清收,出现失联、拒不偿还贷款等情况下,依托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清收成为了清收的主要方式。而诉讼清收主要是通过发挥民事诉讼专管、专职人员清收、公司律师配合的优势。
 
        (二)公司律师要做好不良贷款诉讼支持工作。公司律师及专职清收人员在做好时效管理的基础上,利用诉讼技巧,借用法律手段,积极调取证据,以此维护我行权利。具体工作中,一是着力抓好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在维护好未超时效贷款的基础上,积极采取补救手段延续诉讼时效,为后续开展诉讼清收夯实基础。二是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通过采用集中立案、集中申请执行,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老赖等行动,有效破解了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三是充分利用开庭契机及诉讼技巧,以达到还款的目的。在开庭过程中对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以及对特殊案件(如已丧失时效债务人),通过庭前和解、调解,促使债务人达成还款计划;四是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灵活运用如“执行担保”、“执行和解”等制度,实现清收和保证的双保险。通过适度延缓债务履行期限,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
 
        (三)公司律师要做好疑难问题的解决工作。当然,清收实践远比理论上的清收要复杂的多。而公司律师的身份显然为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提供了方便,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笔者就遇到过诉讼立案时发现债务人身份信息不全,执行立案时被告身份不存在、保全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等问题。而公司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显然可以游刃有余的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律师可以通过去不动产中心、户籍、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调查取证解决上述问题。例如,在2020年12月上旬,我行专职清收人员接到法院反馈民事判决书无法进行执行立案,系统显示该被告身份信息不存在,要求尽快核实以便立案处理。在与专职清收人员沟通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确定无误后,决定对被告户籍信息进行调取以查询验证被告身份。经调取发现,被告确已注销户口,但原因却是空挂户销户,无法查验变更后的身份。经多次反复沟通,户籍部门决定调查并留下律师电话以便反馈。2021年3月初收到反馈,当事人变更后身份信息已确认。目前,案件已提交法院进行执行。
 
        三、公司律师发展与建设路劲
 
        相较于社会专职律师而言,公司律师显然无法深入的接触公司业务以外的案件,但却具有社会专职律师所不具有的“本土化”。因此,公司律师既不能妄自菲薄,亦不能自以为是。而且公司律师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在集中在国有企业中,在律师业内的表现也并不活跃。相比较清收实践中复杂性,一些疑难问题也并非公司律师一己之力可以处理。不良贷款也是有价值的资产,为了最大限度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报,配合好顾问所律师处理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也是最好的选择。
 
        (一)加强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公司律师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公司律师参与到法律实践的却少之又少。因此有必要对公司律师进行培训,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和实践锻炼,以此提高综合执业能力。公司律师的培训应当立足于本公司事务,对新修订、颁布的法律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通过邀请行业专家,知名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进行理论和实务的学习,弥补公司律师在政策法规、业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帮助解决实践层面的困惑。
 
        (二)强化内外律师的配合。企业的壮大离不开企业良好的运营管理,包括法律事务管理。公司律师作为公司内部律师应当将公司的目标明确的告知顾问所律师,积极就公司疑难案件与律师就行沟通,配合律师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策略、诉讼策略。当然,在处理中要尊重外聘律师的意见,但不能盲从,更不能只做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传声筒”,而没有独立性。公司律师应秉承独立性思考,结合本公司实践和经验,研究分析出对公司有利的法律服务方案。
 
        (三)提高公司律师法律实务能力。律师最核心的技能就是实务能力,具体来讲就是能够利用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和服务为他人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法律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想通过与顾问所律师沟通来促使自身法律实务能力质的提高是不现实的,世上从没有免费的午餐。因此,对公司律师来讲,需要自身不断的钻研和摸索,在实践中进行验证,不断巩固和更新自己的理论和实践知识,进而形成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实务框架体系。
 
    (邹城农商银行陈国栋)
二维码
济宁市银行业协会官网 电话:0537-2907101 传真:0537-2907101 邮箱:jnsyhyxh@163.com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6号
Copyright ©济宁市银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190066680号   技术支持:字节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