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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2021-03-26 返回列表
        一、为什么要推行依法治国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个人权利义务的平等、事务处理的公平公正要求越来越高,人们渴盼在社会活动中能够得到应有尊重,不论所处何种地位,在问题处理上能够依照同一种游戏规则来进行。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度里,所有人必须一切按照同一种法律法规来办事,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层,这种社会形态也就是事实上的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制社会也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在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里,国家治理形态一直属于“人治”社会。没有人权的奴隶制社会自不必说,即便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由于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权高于一切,皇帝“惟以一人治天下”,国家大事、杀伐决断皆出于一心,皇帝随口一句话就是圣旨,是必须要执行的。遇到靠谱的“好”皇帝,还算是官员和百姓的幸事,不过这实在稀罕得很,数千年的封建王朝历史,靠谱的皇帝也就汉文帝、隋文帝、唐太宗、宋仁宗、康熙大帝几位,更多的帝王都是碌碌无为甚至暴虐成性,利用至高无上权力胡作非为,帝王因为太不靠谱而被掀翻甚至杀头的也不在少数。
 
        虽然封建社会皇帝“金口玉言”,率性而为,但国家还是有法律和制度的,从春秋战国开始,各个朝代都制定有自己的法律条文,名称或许各异,但功能都是规范官员和百姓的言行,加强国家机器动作效率。比如周公制作礼乐,其实就是一种“尊尊亲亲”制度,这种制度直接就演变成孔子的儒家思想基础。此后各朝各代法律诸如《秦律十八种》、“汉律六十篇”、《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等,均为本朝遵依的行为法则。
 
        不过由于封建社会“法自君出”,君主独断,也造成了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事实。皇帝毕竟也是人,带头违法的可能就是皇帝本人。看过《三国演义》的读者大概都熟知曹操“割发代首”故事,曹操带兵经过麦田,下达了“不准践踏麦地、否则杀头”的命令,可是自己的马因为受惊吓蹿进了麦地里,于是割下自己的头发“以发代首”传示全军。
 
        这个看起来像是最高领导严于律己的典型事迹,实则是“放大促小”的带头违法行为,是赤裸裸的特权思想。因此,在“人治”下的封建社会要想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无异于痴人说梦。
 
        然而法制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是无庸讳言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国家运作极需要一个令行禁止、执法如山的社会环境。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早在二千多年前就指出了法制对于国家强盛的必要性。历史证明,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只要政治清明,法治有力,社会就会井然有序,人民就会安居乐业,国家就会强盛,比如战国时期李悝、商鞅变法后的魏国和秦国,唐朝初年的“贞观之治”等;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时代最高统治者荒淫无道,朝纲紊乱,法制沦丧,国家就会陷入混乱和贫困之中,比如秦朝末年,南北朝时期,元朝末年等。中国社会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一部王朝法制文明的兴衰史。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众多、历史悠久的国家,要想达到长治久安,长盛不衰,唯一的方针就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走“依法治国”之路。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之中,也奠定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础。
 
        二、依法治国的主体应当是人民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把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放在国家政治体系的最高位置,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实施依法治国,就必须明确依靠谁来施行,谁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孟子云:“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意思是脑力劳动者统治别人,体力劳动者被别人统治,被统治的人养活别人,统治别人的人被人养活,这是天下通用的道理。在数千年奴隶及封建社会中,帝王是天,黎民百姓都是皇帝的子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皇帝及其领导的政府机构,当然是治国的主体,而百姓则是“被治”的对象。所以,在封建社会中,地方官员都被称为“父母官”,老百姓则是“治下小民”。
 
        有人或许据此推论,当前依法治国的主体应当是执政党和政府,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现在的国家政体与封建社会相比发生了根本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已经不再是“治下小民”,而是国家的主人,执政党与政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治国的主体是执政党和政府,那么人民就成了“被治”的对象,依法治国就成了“依法治民”,这与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是相背的。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集中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因此依法治国的主体应当是人民,也只能是人民,政府只是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实施者。这就像住宅小区的管理一样,物业公司虽然有着对小区日常生活管理的权力,但这个权力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赋予的,物业公司只是代理行使,小区的主人则是全体业主。
 
        三、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历史告诉我们,依法治国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社会工程,需要有组织、有目的、有秩序的进行。作为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下和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自不同的岗位、渠道和途径,积极参与到国家管理的带来上来,保证国家事务依法有序进行。每一位公民既是依照法律制度治理的对象,同时也是法治社会中受益的个体。就像住宅小区一样,每一位住户都要遵循物业管理的规定,同时每一位住户又都享受到小区有序管理的成果。
 
        既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全体人民,那么推进依法治国就应当以人民为中心。
 
        “民者,国之本也”。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党和人民如血肉一般联系在一起,人民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而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法治实践中,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2020年1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整个讲话中,“人民”一词贯穿始终。这既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坚守的人民至上的思乡情怀,又体现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和力量源泉。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只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让人民群众成为法制建设的受益者和推动力量,全面依法治国就一定能获得源源不竭的前进动力,不断取得新成绩,铸就新辉煌。
 
    (建行济宁济州支行李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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