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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抵押物变更登记法律效力的探析
2019-01-16 返回列表
  债权转让是民事活动中常见情形,是金融机构进行资产处置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尤其是在金融机构中,由于所转让的债权有抵押物作为担保,抵押物变更登记与否,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影响受让人的抵押权成为了讨论的重点。
 
  一、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抵押物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对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1、债权的转让性。《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商业银行进行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但是该条也规定了禁止转让的三种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而且,在实务中,商业银行在相关的合同文本中都有“如贷款人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无需取得借款人同意”等类似约定。从而排除适用禁止转让的第二种情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认为: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2、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而仅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可合同的有效性,可以与受让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受让人此时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与之相对应,如果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构成违约,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仍应向受让人清偿,向受让人清偿后债务人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原债权人返还”。
 
  因此,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物是进行变更登记无实质性关系。如未违反《合同法》第79条、第52等规定,依据《合同法》第32条以及第4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抵押权是否受变登记的影响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与保证担保不同,抵押担保具有法律上的复杂性。保证担保情况相对简单。符合《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之规定,债权人履行程序性要求,债务人已然承担还款义务,毋庸置疑。对于保证人,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应向受让人承担还款义务。
 
  但是,如果涉及到抵押担保的问题,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似乎存在矛盾,并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论,即债权转让过程中采取抵押担保,特别是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以受让人为抵押权人的变更登记?《物权法》第9条虽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同时也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192条是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债权的受让人是否可以因《物权法》192条之法律规定取得抵押权,而非依《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因登记取得抵押权呢?从法理上讲,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目的就是更好的维护物权人的所有权。抵押采用登记主义的目的在于以公示的方式彰显其权利,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物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而无法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情形。
 
  对于此问题,围绕着需要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才可生效和不需要即可生效一直没有定论,包括各地法院也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直到2015年最高法院裁定的一个案例【(2015)民申字第2040号】,肯定了《物权法》第192条,该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性作用(这里需要指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发生债权转让的,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其享有抵押权。法院由此认定作为债权受让人享有该抵押权。
 
  但是,依据经验主义,还是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受让人应在受让债权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原债权人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债权受让的情形下,由于债权受让人已经取得抵押权,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只是方便其处分该权利,并不影响其享有该权利。实践中如果要处分该抵押权则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债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生效不以办理变更登记为条件,若选择不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那么需要随时关注抵押物是否被查封、拍卖,避免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影响抵押权实现。点明这一点,不但将有助于在一般债权转让中减少误解,也可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综上,受让人若打算实现抵押权,那么需要注意债权自身是否存在瑕疵,另外还需要注意审查债权转让是否存在限制、债权转让通知是否能够有效送达债务人、抵押物是否能够完成变更登记,若前述任一问题存在争议,则存在被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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